地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的規定》印發
2023-01-10 13:24:42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 分類出讓的規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礦業權分類出讓制度,保障化工項目生產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業鏈條,推動傳統煤炭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提升和強化內蒙古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地位,服務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科學確定化工原料用煤出讓范圍 。ㄒ唬┗び妹喊丛厦撼鲎。符合作為化工項目原料用煤的煤炭資源,實行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優先保障化工項目生產。 。ǘ┮婪ㄒ酪幟鞔_受讓范圍。依法依規取得項目手續、合法合規經營的化工企業,均可納入化工原料用煤的出讓范圍。根據職能職責,由自治區相關部門建立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名錄。 。ㄈ┨岢龇诸惓鲎尫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建立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區、煤炭邊角資源清單,根據化工項目用煤需求,將化工項目分為燃料類和非燃料類化工項目,按照燃料類、非燃料類以及未配置過資源、新建、擴能等情形研究制定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方案,優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項目;已獲得基本滿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出讓煤炭資源。 二、規范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 。ㄋ模┟禾靠瞻讌^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 1.審定方案。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方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能源、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審核,提出是否同意盟市分類出讓方案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出讓。 2.組織實施。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煤炭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負責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審查意向競買人資格。意向競買企業應當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也可組建合資公司參與競買,其中1家應當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 3.簽訂協議;ぴ嫌妹旱V業權出讓完成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與競得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與競得人簽訂化工項目建設和化工原料用煤生產銷售協議,明確化工項目建設、投產時限,逾期未建設的,自治區相關部門暫緩辦理煤礦建設核準、批復、備案、登記等手續;逾期未建成投產的,自治區依據協議收回出讓礦業權并退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同時,協議明確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事項及未按約定生產銷售化工原料用煤的有關措施。 。ㄎ澹┟禾窟吔琴Y源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 1.審定方案。適合煤化工項目用煤需求,符合開采條件的煤炭邊角資源,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方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能源、工業 和信息化等部門審核,提出是否同意盟市分類出讓方案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出讓。 2.組織實施。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委托同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煤炭邊角資源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負責審查意向競買人資格。意向競買企業應當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也可組建合資公司參與競買,其中1家應當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支持煤化工企業與煤炭邊角資源整合主體合作經營,獲得化工原料用煤。 3.簽訂協議;ぴ嫌妹哼吔琴Y源出讓完成后,由所在地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所在地盟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與競得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與競得人簽訂化工項目建設、化工原料煤生產銷售和煤炭邊角資源整合開發利用協議,明確化工項目建設、投產時限,逾期未建設的,自治區相關部門暫緩辦理煤礦建設核準、批復、備案、登記等手續;逾期未建成投產的,自治區依協議收回出讓礦業權并退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同時,協議明確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與已設采礦權整合開發利用事項以及違約的有關措施。 三、加強煤化工原料煤項目事后監管 。┳灾螀^部門監管職責。根據職能職責,自治區相關部門負責化工項目建設、煤礦建設生產監管和煤炭礦業權登記手續辦理。 。ㄆ撸┟耸斜O管職責。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監督企業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情況,確保生產原煤按照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煤炭邊角資源與已設采礦權整合開發利用。 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以外其他煤炭礦業權分類出讓適用《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內政辦發〔2020〕46號)。 |
責任編輯:王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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