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擬于11月進行再次審議,F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11月15日前反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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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2年10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清潔利用及相關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清潔利用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煤炭開發利用和資源保護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提升和強化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地位,服務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加快傳統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延伸煤炭產業鏈條,提高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水平,推動自治區能源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煤炭開發利用應當統籌能源安全和低碳轉型,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生態環境,節約集約、保障供應,安全高效、綜合利用的原則。
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應急管理、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煤炭生產、經營、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煤炭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和實施煤炭發展規劃,指導編制和組織實施煤炭礦區總體規劃。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
第八條 煤炭發展規劃指導全區煤炭工業發展,包括指導思想、發展目標、開發時序、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是確定煤炭開發布局、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建設的基本依據,包括礦區邊界、井(礦)田劃分、建設規模、配套設施等。
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定期組織評估,適時修編調整。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相互銜接。
第九條 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三區三線”、“三線一單”、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嚴格控制在管控區域內布局煤炭開發。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區規劃煤炭開發項目。
具備井工開采條件的礦區,嚴格控制露天開采煤炭。
支持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邊角煤炭資源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與鄰近煤礦統一開采。
第十條 煤炭礦業權出讓應當符合煤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等。除國家規定的協議出讓情形外,煤炭礦業權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競爭性出讓。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煤炭供需情況,建立動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礦業權分類出讓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開工前應當取得項目批復、采礦許可、建設用地、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嚴禁未批準先建設。
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煤礦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已建成的煤礦應當通過升級改造,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達到標準的煤礦納入綠色礦山名錄。
第三章 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
第十四條 煤礦投入生產前應當通過竣工驗收。開采煤炭資源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范。
鼓勵采用保水開采、充填開采等綠色開采技術,支持開采邊角殘煤、極薄煤。
第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在煤炭生產、經營、管理中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推動智能化技術與煤炭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煤礦智能化水平。
新建煤礦應當按照智能化煤礦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已建成的煤礦應當通過升級改造,限期達到智能化煤礦標準。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煤礦應急儲備產能管理辦法。
煤礦企業應當優化生產系統,提升煤炭供應保障能力。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煤炭用戶應當落實煤炭儲備能力要求。煤礦企業與煤炭用戶應當簽訂煤炭供應合同,明確供應量、價格、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炭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建設,將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煤炭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煤礦企業納入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協調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實行多層級管理的,應當明確各層級安全生產責任,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鼓勵煤礦企業取消夜班生產作業。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危害礦區的電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它生產設施,不得擾亂煤礦企業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煤礦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煤礦塵肺病等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治、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第四章 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制定發展規劃,加快煤炭和煤電、煤化工一體化發展,提高煤炭就地轉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產業鏈條。
鼓勵和支持煤化工企業實施技術攻關和示范,發展煤基特種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煤焦化企業向下游延伸產業,發展精細化產品。
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的技術研發、全流程示范和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循環發展體系建設,鼓勵煤化工項目向工業園區集中。工業園區應當統籌用水、能耗等要素發展煤基產業,按照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支持項目建設。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研發,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以下領域開展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先進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應用、推廣:
。ㄒ唬┟禾扛咝紵l電、新型煤化工、潔凈燃煤、生物固碳和化學固碳;
。ǘ┟汗舶樯Y源、煤矸石、煤礦瓦斯、煤泥、礦井(坑)水、疏干水等利用;
。ㄈ┓勖夯依、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等;
。ㄋ模┟旱V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改造等;
。ㄎ澹┟旱V重大災害防治以及煤炭綠色開采、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等。
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研究開發項目和產業發展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并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 電力、化工、建材等重點用煤企業應當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清潔低碳改造。
第三十條 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燃用企業應當執行商品煤質量標準。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保護和治理恢復地質環境,落實煤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責任。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生產作業應當保護生態、節約用地,不得非法占用草原、林地、耕地和濕地等,減輕煤炭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的,由采礦權人進行復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三條 露天煤礦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及時對排土場進行固化或者覆土綠化,配備并使用灑水車、高壓霧炮等灑水抑塵設備,防止揚塵等污染。
第三十四條 運輸煤炭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嚴密加蓋篷布、噴灑表面凝結劑等抑塵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實施采礦權范圍內著火點滅火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未設置煤炭采礦權范圍內著火點滅火工作。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報廢礦井前,應當按期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地質災害治理,并接受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項用于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煤礦企業開展礦區環境集中連片治理。
鼓勵煤炭企業通過生態建設、工業固碳以及碳捕獲、利用與封存等工程技術,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鼓勵利用煤礦企業采礦權內土地、已關閉煤礦復墾達標土地、已關閉煤礦設施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地熱能、現代農業、文化旅游等產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煤炭規劃實施、勘查與開采、生產建設秩序、環境保護、市場秩序、煤礦安全生產、煤炭清潔利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力量不足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制度,聘用技術檢查員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技術服務。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煤礦企業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實現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推動煤炭行業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收集有關資料;
。ǘ┫蛴嘘P單位或者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ㄈ⿲赡鼙晦D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賬簿、電子設備等予以扣押或者封存;
。ㄋ模⿲z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督檢查或者非現場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存在的問題應當組織復查或者驗收。
發現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編制煤礦安全生產年度監管執法計劃,并按照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當編制現場檢查工作方案。
煤礦安全生產年度監管執法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煤炭企業信用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建設綠色礦山,或者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逾期未整改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煤炭作為重要的基礎能源,為自治區國民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提供了有力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把內蒙古建設成為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戰略定位,對內蒙古煤炭開發利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組織開展了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專項整治工作,對2000年以來全區所有煤礦的規劃立項、投資審核、資源配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要素清查,清查出煤炭資源領域存在開發秩序不合理,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等不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未核準就開工、不按批復的內容建設和手續不齊全就建設以及煤炭清潔利用水平不高等問題。為規范煤炭管理工作,推進煤炭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亟需制定出臺《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ㄒ唬⿵娀鷳B優先發展理念!稐l例(草案修改稿)》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等指示精神,將堅持走高質量發展新路子貫穿于煤炭開發、煤礦項目建設、煤炭生產的全過程!稐l例(草案修改稿)》規定:“煤炭開發利用和資源保護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提升和強化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地位”“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區規劃煤炭開發項目”“新建煤礦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已建成的煤礦應當通過升級改造,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ǘ⿵娀巹澮I作用。多年來,我區煤炭資源開發秩序不合理,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等不嚴格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一度出現有煤就挖的問題。為解決以上問題,《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三區三線”、“三線一單”、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嚴格控制在管控區域內布局煤炭開發”“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相互銜接”“煤炭礦業權出讓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等”。
。ㄈ⿵娀旱V建設規范管理。為了有效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規范的問題,《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開工前應當依法取得項目批復等文件。嚴禁未批準先建設”“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同時還規定:“推動智能化技術與煤炭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煤礦智能化水平,建設智能化煤礦”等。
。ㄋ模⿵娀踩a責任。近些年,我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形勢總體穩定,但距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部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較為突出。為此,《條例(草案修改稿)》圍繞煤礦企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ㄎ澹⿵娀嵘禾壳鍧嵗盟。加快傳統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延伸煤炭產業鏈條,提高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水平!稐l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制定發展規劃,加快煤炭和煤電、煤化工一體化發展,提高煤炭就地轉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產業鏈條”“鼓勵和支持煤化工企業實施技術攻關和示范,發展煤基特種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煤焦化企業向下游延伸產業,發展精細化產品”“鼓勵和支持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
。⿵娀O督管理。針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以及監管力量弱等問題,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督管理主要內容、監管力量配置以及執法檢查等內容!稐l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建立煤礦企業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督檢查或者非現場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存在的問題應當組織復查或者驗收”“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編制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現場檢查工作方案”等。